法制網北京7月10日訊 記者蔡岩紅 國家稅務總局近日就修訂的《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計稅辦法》,公開征求意見。辦法擬就個體工商戶在規定範圍內為其業主和從業人員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生育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准予稅前扣除。
  辦法所稱個體工商戶包括:依法取得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從事生產經營的個體工商戶;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從事辦學、醫療、咨詢等有償服務活動的個人;其他從事個體生產、經營的個人。
  辦法規定,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其他支出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辦法明確,個體工商戶從事生產經營以及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活動取得的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的各項收入,為收入總額。包括:銷售貨物收入、提供勞務收入、轉讓財產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接受捐贈收入、其他收入。
  辦法規定,除個體工商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為特殊工種從業人員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險費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業保險費外,個體工商戶為業主或者從業人員支付的商業保險費,不得稅前扣除。
  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活動中,應分別核算生產經營費用和個人、家庭費用。對於生產經營與個人、家庭生活混用難以分清的費用,其40%視為與生產經營有關費用,准予稅前扣除。
  個體工商戶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按照實際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業主自申請營業執照之日起至開始生產經營之日止所發生的業務招待費,按照實際發生額的60%計入個體工商戶的開辦費。  (原標題:為員工所繳“五險一金”可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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