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1月3日電 據臺灣“中央社”消息,一名男子在網上認識了一名中學女生,透過通訊軟體邀約對方見面,在車上性侵得逞。彰化地檢署今天判處該男子徒刑1年零4個月。
  根據彰化地方法院公佈的判決書,今年3月,這名男子透過臉書認識女中學生,利用通訊軟體約對方出來;男子以為女學生年滿14歲,親吻女學生、性侵女學生得逞。
  女學生的同學事後向警方報案,檢警介入偵辦;男子辯稱,當天是第一次和女學生見面,只知道她是中學生,但分不出來是否未滿14歲,而且他沒有強迫女學生,女學生是自願的。
  不過,女學生表示,被性侵的過程中,她有掙扎和扯抗,但對方力氣很大,她推不開。
  法官認為,被告為逞其性欲,沒有考慮到被害人少不更事,對性仍屬懵懂,被告對女學生的猥褻及性侵行為,對被害人身心健康及人格發展都有不良影響,且被告犯後仍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因此判處有期徒刑1年4個月。  (原標題:男子網上結交女生並非禮對方 被判1年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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